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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规定的认识和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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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公正行使职权。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法律依据:《、印发》 第二条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公正行使职权。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第三条 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组织研究司法,统筹协调依法处理工作,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为司法机关创造公正司法的环境,但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第四条 司法机关依法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第五条 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是反复学、学反复,确保学习认识到位。为引导两级铁检全体人员深刻认识落实“三个规定”及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重大意义,分院通过召开党组会专题学,两级三院干警大会集中学,支部大会深化学,多层次多形式加强对“三个规定”“实施办法”和最高检、省院领导指示精神的学习。同时将“三个规定”相关资料摘编汇编成册并编号,下发至每个干警,要求全体干警再学习、再熟悉、再掌握具体规定内容,真正做到入脑入心。二是领导抓、抓领导,确保领导责任到位。分院党组切实抓好贯彻落实,着力在压紧压实领导责任上下功夫。三是机制抓、抓机制,确保制度建设到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3种观点: 对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认识:,(1)《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规定了司法机关依法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2)《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要求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应当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3)《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规定了各级司法机关应当建立公正、高效、廉洁的办案机制,确保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无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切实防止利益输送,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依据:《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第四条 司法机关依法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第二条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律,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为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保证公正司法,根据有关法律和纪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的三个规定是指《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查收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解除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这三个规定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依法办案、公正办案、阳光办案,根据有关的法律和纪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予以制定。法律依据:《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查收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 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公正行使职权,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办案,确保公正廉洁司法,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解除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保证公正司法,根据有关法律和纪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种观点: 三个规定内容是指:1、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2、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3、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规定内容包括了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公正行使职权;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组织研究司法等。领导干部是指在各级党的机关、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一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敢于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二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三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一应当: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二应当:遇到干预、说清或者打探案情时予以拒绝。三应当:对不依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的应当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是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国家机关。主要通过审判活动惩治犯罪分子,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维护公平正义。人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审判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地方各级人民和军事等专门人民。其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机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不会受到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或者其他的干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一)中国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监察委员会、人民、人民、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三个规定”从司法机关外部、司法机关内部和办案人员自身三个层面阻断影响公正司法的因素,形成全方位立体式保障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的制度体系,对于干预司法、违规交往划出醒目红线,为司法人员拒绝干扰、抵制诱惑提供了“挡箭牌”和“防护盾”,也为司法人员避免使自己陷入违规和违反职业道德的境地提供了自我保护的屏障,对于防止司法案件受到违规干预和司法人员被“围猎”,保障、公正、廉洁司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法律依据:《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公正行使职权,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办案,确保公正廉洁司法,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保证公正司法,根据有关法律和纪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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