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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三个规定”意见建议 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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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公正行使职权。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法律依据:《、印发》 第二条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公正行使职权。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第三条 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组织研究司法,统筹协调依法处理工作,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为司法机关创造公正司法的环境,但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第四条 司法机关依法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第五条 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是反复学、学反复,确保学习认识到位。为引导两级铁检全体人员深刻认识落实“三个规定”及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重大意义,分院通过召开党组会专题学,两级三院干警大会集中学,支部大会深化学,多层次多形式加强对“三个规定”“实施办法”和最高检、省院领导指示精神的学习。同时将“三个规定”相关资料摘编汇编成册并编号,下发至每个干警,要求全体干警再学习、再熟悉、再掌握具体规定内容,真正做到入脑入心。二是领导抓、抓领导,确保领导责任到位。分院党组切实抓好贯彻落实,着力在压紧压实领导责任上下功夫。三是机制抓、抓机制,确保制度建设到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3种观点: 对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认识:,(1)《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规定了司法机关依法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2)《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要求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应当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3)《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规定了各级司法机关应当建立公正、高效、廉洁的办案机制,确保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无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切实防止利益输送,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依据:《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第四条 司法机关依法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第二条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律,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为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保证公正司法,根据有关法律和纪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的三个规定是指《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查收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解除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这三个规定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依法办案、公正办案、阳光办案,根据有关的法律和纪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予以制定。法律依据:《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查收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 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公正行使职权,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办案,确保公正廉洁司法,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解除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保证公正司法,根据有关法律和纪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种观点: 三个规定内容是指:1、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2、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3、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规定内容包括了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公正行使职权;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组织研究司法等。领导干部是指在各级党的机关、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一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敢于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二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三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一应当: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二应当:遇到干预、说清或者打探案情时予以拒绝。三应当:对不依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的应当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是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国家机关。主要通过审判活动惩治犯罪分子,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维护公平正义。人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审判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地方各级人民和军事等专门人民。其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机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不会受到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或者其他的干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一)中国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监察委员会、人民、人民、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三个规定”从司法机关外部、司法机关内部和办案人员自身三个层面阻断影响公正司法的因素,形成全方位立体式保障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的制度体系,对于干预司法、违规交往划出醒目红线,为司法人员拒绝干扰、抵制诱惑提供了“挡箭牌”和“防护盾”,也为司法人员避免使自己陷入违规和违反职业道德的境地提供了自我保护的屏障,对于防止司法案件受到违规干预和司法人员被“围猎”,保障、公正、廉洁司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法律依据:《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公正行使职权,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办案,确保公正廉洁司法,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保证公正司法,根据有关法律和纪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规定一:《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适用范围:在各级党的机关、机关、 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1 .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2.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3.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4.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5.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规定二:《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适用范围:在、、机关、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人员。司法机关离退休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适用本规定。1.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2.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3.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4.违反规定为案件当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5.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规定三: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适用范围:司法人员,是指在、、机关、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审判、执行、检察、侦查、监管职责的人员。特殊关系人,是指当事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其他人。中介组织,是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向委托人提供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机构,主要包括受案件当事人委托从事审计、评估、拍卖、变卖、检验或者破产管理等服务的中介机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参照“中介组织”适用本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十三条 国家培养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各种专业人才,扩大知识分子的队伍,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规定一:《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适用范围:在各级党的机关、机关、 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1 .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2.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3.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4.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5.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规定二:《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适用范围:在、、机关、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人员。司法机关离退休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适用本规定。1.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2.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3.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4.违反规定为案件当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5.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规定三: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适用范围:司法人员,是指在、、机关、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审判、执行、检察、侦查、监管职责的人员。特殊关系人,是指当事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其他人。中介组织,是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向委托人提供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机构,主要包括受案件当事人委托从事审计、评估、拍卖、变卖、检验或者破产管理等服务的中介机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参照“中介组织”适用本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十三条?国家培养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各种专业人才,扩大知识分子的队伍,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三个规定”是指:《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法律依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即:在中国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三个规定”从司法机关外部、司法机关内部和办案人员自身三个层面阻断影响公正司法的因素,形成全方位立体式保障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的制度体系,对于干预司法、违规交往划出醒目红线,为司法人员拒绝干扰、抵制诱惑提供了“挡箭牌”和“防护盾”,也为司法人员避免使自己陷入违规和违反职业道德的境地提供了自我保护的屏障,对于防止司法案件受到违规干预和司法人员被“围猎”,保障、公正、廉洁司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法律依据:《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公正行使职权,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办案,确保公正廉洁司法,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保证公正司法,根据有关法律和纪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明确重大政治意义,“三个规定”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是防止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司法活动的“防火墙”和违反规定过问案件的“高压线”,对确保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具有重大意义;明确重大现实意义,是法官审判的重要制度保障,对司法权正确行使起到监督作用,有利于打造一支清正廉洁队伍;明确操作做法,理清界限,明晰依法履职和干预过问案件的边界,认清违规情形,按时按规进行上报;明确责任和后果,把握外部过问、内部过问、接触交往三种记录类型,辨别不记录和不如实记录情况,打破“零上报”现状;明确几个界限,区分四类案件,加强监督管理,划清依法监督管理与非法干预的界限,支持院庭长正当履职,防止正常监督管理出现空白点。法律依据:《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公正行使职权,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明确重大政治意义,“三个规定”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是防止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司法活动的“防火墙”和违反规定过问案件的“高压线”,对确保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具有重大意义;明确重大现实意义,是法官审判的重要制度保障,对司法权正确行使起到监督作用,有利于打造一支清正廉洁队伍;明确操作做法,理清界限,明晰依法履职和干预过问案件的边界,认清违规情形,按时按规进行上报;明确责任和后果,把握外部过问、内部过问、接触交往三种记录类型,辨别不记录和不如实记录情况,打破“零上报”现状;明确几个界限,区分四类案件,加强监督管理,划清依法监督管理与非法干预的界限,支持院庭长正当履职,防止正常监督管理出现空白点。法律依据:《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公正行使职权,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是开展专项教育,落实制度要求。宾川县人民在全体干警会上集中学习“三个规定”内容,认真领会精神,充分认识“三个规定”重大意义,使全体干警准确把握规定内容,加强自我约束,严格自觉遵守并认真落实各项要求,杜绝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传递涉案材料、打听案情和打招呼说情等现象发生,依法维护人民的良好形象。按照上级和县委委关于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文件要求,每位干警都签订了《宾川县系统领导不干预、不插手案件办理承诺书》,要求办案人员不得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不当接触,影响公正办案,切实发挥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的指导作用,形成制度约束合力,确保铁规发力、制度生威。法律依据:《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第二条 人民以外的组织、个人在诉讼程序之外递转的涉及具体案件的函文、信件或者口头意见,人民工作人员均应当全面、如实、及时地予以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做到全程留痕、永久存储、有据可查。领导干部以个人或者组织名义向人民提出案件处理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人民均应当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第三条 人民应当依托信息技术,在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中设立外部人员过问信息专库,明确录入、存储、报送、查看和处理相关信息的流程和权限。外部人员过问信息录入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时,应当同步录入外部人员过问信息专库。人民专门审判管理机构负责专库的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是开展专项教育,落实制度要求。xx县人民在全体干警会上集中学习“三个规定”内容,认真领会精神,充分认识“三个规定”重大意义,使全体干警准确把握规定内容,加强自我约束,严格自觉遵守并认真落实各项要求,杜绝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传递涉案材料、打听案情和打招呼说情等现象发生,依法维护人民的良好形象。按照上级和县委委关于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文件要求,每位干警都签订了《xx县系统领导不干预、不插手案件办理承诺书》,要求办案人员不得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不当接触,影响公正办案,切实发挥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的指导作用,形成制度约束合力,确保铁规发力、制度生威。二是加大宣传力度,争取多方支持。利用各种宣传平台积极宣传“两个规定”精神,取得社会各界的有力支持与配合,带头自觉遵守“两个规定”。通过官方网站、微博平台发布“两个规定”相关内容和举措,扩大社会影响力。在门口设立举报箱,公开举报电话,设立监督岗,主动接受人民群众和案件当事人及社会各界对xx县人民落实“两个规定”监督,促进“两个规定”全面贯彻落实。三是打消思想顾虑,如实全面记录。打消部分干警怕得罪人、怕受到打击报复等思想顾虑,根据规定建立、落实相关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机制。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或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要求干警全面、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说情、打探或过问案情的,或不依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等情况,办案人员应严词拒绝,并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经得起法律和纪律的考验。法律依据:《严格遵守 “三个规定”“一个办法”责任书》将贯彻执行“三个规定”等有关要求写入责任内容,进一步落实责任,明确具体要求,增强可操作性,要求把责任扛在肩上、记在心中,落实在平时的工作中。二是通过设立举报箱、公开举报电话等方式,主动接受人民群众和案件当事人及社会各界对落实“三个规定”《实施办法》的监督,进一步推动“三个规定”全面贯彻落实建立相关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机制。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三个规定”作为保障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公正廉洁司法的制度安排,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可称得上是纯洁司法环境的“净化器”、保障公平正义的“安全阀”、保护检察人员的“护身符”。持续抓好“三个规定”执行,是贯彻落实关于司法工作要求的政治自觉,是严格执行法律和党内法规的法治自觉,是深入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检察自觉,是涵养风清气正司法生态的文化自觉。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带头做好这项工作,是职责所在、使命所系。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这“三个规定”的核心内容就是严禁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司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以及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等不当接触交往,如有违反规定的,司法人员都要主动记录报告,并进行通报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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