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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规定的认识和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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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三个规定”作为保障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公正廉洁司法的制度安排,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可称得上是纯洁司法环境的“净化器”、保障公平正义的“安全阀”、保护检察人员的“护身符”。法律依据:《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第二条: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公正行使职权。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反复学、学反复,确保学习认识到位。为引导两级铁检全体人员深刻认识落实“三个规定”及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重大意义,分院通过召开党组会专题学,两级三院干警大会集中学,支部大会深化学,多层次多形式加强对“三个规定”“实施办法”和最高检、省院领导指示精神的学习。同时将“三个规定”相关资料摘编汇编成册并编号,下发至每个干警手中,要求全体干警再学习、再熟悉、再掌握具体规定内容,真正做到入脑入心。2、领导抓、抓领导,确保领导责任到位。分院党组切实抓好贯彻落实,着力在压紧压实领导责任上下功夫,要求武汉、襄阳铁检院党组严格履行“三个规定”的主体责任,检察长严格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纪检组严格履行监督责任,各部门负责人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填报记录、规范对外交往、规范司法办案,发挥好“关键少数”的示范带头作用,确保层层落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3、机制抓、抓机制,确保制度建设到位。通过抓实考核机制、通报机制、补报机制、“零报告”约谈机制,将“三个规定”执行情况与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检察工作业绩考核同部署同推进,每月定期抓好分析通报,查找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措施和具体要求,同时对“零报告”的基层院和部门,由纪检组将开展约谈,充分发挥制度机制管根本、管长远、管长效的作用,以制度机制助推“三个规定”落地生根。4、经常督、督经常,确保监督检查到位。分院检务督察部定期对“三个规定”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党组报告制度落实情况。要求两级院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汇总记录填报情况,落实干警人人纸质填报签字背书、系统个人填报全程留痕的填报模式。针对填报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及时进行解读,开展重大事项填报系统操作运用再培训,让干警准确把握记录报告的内容、范围、程序和要求,提升填报的准确性,做到规范填报。对填报形式方式有干预、插手的,及时关注上报,一案双查,切实筑牢司法廉洁“防火墙”。5、追责严、严追责,确保责任追究到位。以责任落实推动“三个规定”贯彻落实,要求领导干部在年度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述职述廉会上报告“三个规定”执行情况,把学习贯彻落实“三个规定”纳入武汉铁检机关“树新风正气,治顽疾瘴气”学习教育周,纳入队伍教育整顿全过程。同时由分院纪检组带队,定期开展专项督察、抽查检查,倒逼有关规定和要求落到实处、形成刚性。法律依据:《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公正行使职权,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办案,确保公正廉洁司法,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保证公正司法,根据有关法律和纪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3种观点: 对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认识:,(1)《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规定了司法机关依法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2)《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要求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应当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3)《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规定了各级司法机关应当建立公正、高效、廉洁的办案机制,确保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无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切实防止利益输送,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依据:《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第四条 司法机关依法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第二条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律,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为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保证公正司法,根据有关法律和纪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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