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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整改措施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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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进行交通法规和安全行驶教育。一是由车管部门主任带领车管员、安全员深入各生产用车单位,亲自组织安全教育;二是发放驾驶员安全行驶复习题,在规定时间分期分批进行了一次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交通事故整改措施 现因xx事故被列为典型事故在全司范围通报,公司各级安管人员都决心为根本扭转我司安全管理工作的被动局面努力工作,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我司将从以下方面进行整改: 1. 要规范加强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制度不能只停留在口头,要切实落实到行动,要加强安管人员的责任心,提高安管队伍的整体素质,公司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加强工作责任心,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查找薄弱环节和安全管理中的死角、盲区,各部门在安全管理工作上要密切配合,对发现的情况及出现的问题及时通报信息,公司对安管人员实行业绩考核,对责任心不强,不称职的予以换岗,从而提高安管人员的责任感、使命感和危机感。 2. 进一步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意识、驾驶技能和职业道德的培训教育,尤其不能放松驾龄长的驾驶员管理。各部门要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查找事故根源,同时通过各种有效的手段,多样的形式,对驾驶员进行再培训、再教育,加深印象,提高全体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强化驾驶技能的培训,消除驾驶工作中不良心态,从细节抓起,做到人人讲安全,人人抓安全。 3. 加大线路检查和现场管理力度,根据事故特点对事故多发路段实行早、中、晚的线路巡查,对违章路段多的路段要重点加强检查,对有些点面违章高的要开展专项治理,安管人员的工作要做到手勤、腿勤、口勤,安全管理工作不要怕麻烦,常叮嘱、多检查,就能起到对驾驶员的安全警示作用,安全科每月安排线路大型线路检查不少于x次,加强xx个重点预防监控点的监管力度,利用测速仪流动与固定方式相结合进行不定期的检查。 4. 坚持做好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对确立的危险路段进行排查(xx路坡道等)杜绝超速行驶。同时认真落实安全机件检查制度,认真排查安全隐患,事故违章处理,坚持“四不放过”,同时把违章当事故看,把小事故当大事故对待,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加大制度执行监管力度,开好每月一次的事故违章人员恳谈会,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教育活动。 5. 坚持开展自查自纠活动,车队要结合自身线路的实际,重点的开展违章检查,要坚持每月一次违章、肇事人员恳谈会及日常驾驶员的帮教工作,坚决杜绝“四害”违章,采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手段,坚决把违章现象压下来、事故起数压下来。 熟话说“众人拾柴火焰高”,安全工作好坏,主要是依靠广大驾驶员积极配合安管人员的工作,才能取得好的效果,才能使各种违章、事故减少到最低限度。我们的检查工作仅仅是对驾驶员的一个监督,我们正真要做的是怎样做好对外勤职工服务工作,对他们多一些关心爱护,减少他们的后顾之忧,让职工轻装上阵,才能使广大驾驶员自觉遵守交通法规,自觉纠正各种违法行为,确保安全营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经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第八十七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第八十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全面贯彻落实“三个规定”纳入理论中心组学习、党支部“三会一课”、政治轮训、业务培训、警示教育范围,由各单位“一把手”上培训课,讲清严格执行“三个规定”的重要意义,打消思想顾虑,增强思想自觉。二、制作“领导干部不得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等方面内容的工作警示排版,摆放于分局办公楼醒目位置,时时警示民警自律,提醒来访者自觉打消当面过问、说情的念头。三、通过执法卷宗考评,查看民警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情况,查看办案单位或办案人员遇有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办理情况的,是否全面如实填写《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情况记录表》等12项内容填写是否规范,进一步督促民警严格依法依规办案。四、明确要求党员干部在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上报告执行“三个规定”情况,开展自我剖析并将执行“三个规定”情况纳入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年度考核、晋职晋级、评先评优评价体系,切实织紧织密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制度网。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公正行使职权。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第三条 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组织研究司法,统筹协调依法处理工作,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为司法机关创造公正司法的环境,但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第四条 司法机关依法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第五条 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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