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违反三个规定的问题根源就是检察人员的工作素养和法律职业伦理不高,职业道德不强,没有对《三个规定》的方面的精神和内涵进行领会,没有把理论和自己的工作实践相统一,从而导致了违反三个规定问题的出现。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执行“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若干问题的工作细则》 第二条 检察文员、检察人员遇有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行为,应当及时填写《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及相关接触交往行为情况记录表》(以下简称《记录表》),密封后向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填报件数,无需报告填报的具体内容。“零报告”的,记录报告人在《记录表》上填写“无此类情况”,交所在部门留存备查。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人的欲望是无止尽的,而现实生活就在钱与权之间,所以做为一手撑天的头儿就会有这样的偏思想,乱用自己手中的去贪钱。在说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现在就是有钱才能动,所以让人都有了这样的想法,想尽一切办法去捞钱,以至于那么多的领导人都因为这样而丢掉自己的性命。也是我们中国人的历代流传的一种思想,有钱就什么都好说,在这一方面,国家的不到位,没有真正的抓住主要,我想在怎么发展经济,不抓这方面,也还是会有老百姓吃不饱的现象,真正要强抓的是地方的,真正做乱的就是他们,法律依据:《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第四条 领导干部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1.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2.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3.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4.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5.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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